Q1:如何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20-09-10
A1:
纳税人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张核定表》,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核对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Q2: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2020-09-10
A2: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Q3:票字版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普通发票电子版手工上传提示电子发票手工上传失败。2020-08-11
A3:
请您核实电子发票平台版本是否为4.20.1.9以上,如低于此版本请您重新获取最新版本,重新安装时建议您退出杀毒软件和电脑管家,安装后点击右下角【票】选择【运行参数-】-【开票申请参数】--选择我已安装使用了新版开票软件,然后重启电子发票平台。
Q4: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抵扣勾选完成后,可以对勾选的发票进行撤销吗?2020-08-11
A4:
当未申请统计时可直接撤销勾选;若在申报期内,且已经在【抵扣勾选统计】模块进行了申请统计,系统将锁定当期的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撤销统计成功后继续进行发票勾选或撤销勾选。否则,系统会提示:您的纳税申报申请正在处理,请稍后完成后再进行勾选。
撤销操作:请您点击【发票抵扣勾选】选择已勾选点击查询,将发票勾选前面的对勾取消,然后点击【提交】即可。
Q5: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抵扣勾选统计没有确认按钮。2020-08-11
A5:
您好,确认按钮只在申报征期内出现,例如现在所属期为8月份,需要您到9月征期内进行确认。如您本月要注销需提前确认,请您点击注销勾选后即可显示确认按钮。
Q6: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提示当前浏览器加载税务安全证书应用客户端不成功2020-08-11
A6:
请您点击【首次访问请下载驱动程序和应用客户端】,下载【根证书】和【税务证书应用客户端】分别进行安装,安装时需关闭浏览器,如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请切换到极速模式。
Q7:若电子税务局手机号码已变更,如何处理? 2020-06-03
A7:
(一)通过自然人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用户管理—用户个人信息管理--个人信息维护”进行修改。
(二)可以就近到办税服务厅,由前台人员进行修改。
Q8:若忘记电子税务局登录密码,如何处理?2020-06-03
A8:
(一)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页面“忘记密码”找回并重置。
(二)可以就近到办税服务厅,由前台人员进行密码重置。
Q9:如何正确开具减免税发票?2020-05-21
A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在减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方面,税务总局设计开发税控开票软件时,采取了“弹窗提示”和“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两项措施,以便利纳税人选择正确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Q10: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要求?2019-10-14
A10:
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Q11: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2019-08-20
A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Q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019-07-19
A12:
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的,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